法院調解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法院調解申請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洲富寫的 智慧財產行政程序與救濟:案例式(4版) 和郭睦萱的 繼承者們:共有土地繼承者們分合疑難鬆綁術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債務清償切結書範例doc - 2023也說明:償切結書範例的存在,因此,若有人書立契約書、同意書、切結書法院聲請 ... 償債務聲請調解範例:個人單筆債務事件概要: 張三因手頭不方便, 年月間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賴恆盈所指導 郭法伶的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行政調解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法院調解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資爭議、行政調解、調解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洪思竹所指導 侯雨軒的 兩岸船員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之比較分析 (2020),提出因為有 船員、勞資爭議、海事法院、船員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院調解申請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司法院書狀範例圖片- 2023則補充:... 閱卷聲請閱卷須知及程序受理閱卷單位及閱卷聲請書格式系統例司法院書狀範例本院書狀 ... 退還裁判費申請;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法院遠距訊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院調解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財產行政程序與救濟:案例式(4版)

為了解決法院調解申請書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智慧財產行政爭訟制度有訴願程序與行政訴訟程序,智慧財產訴願之目的,係藉由智慧財產局與經濟部之行政自我控制,作為司法審查前之先行程序。依據訴願之決定內容,有撤銷訴願與課予義務訴願兩種類型。行政自我控制有不周詳處,須藉由法院對專利、商標及著作之行政行為作事後之審查,以司法審查之方式,確保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目的。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類型,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以義務訴訟及再審之訴。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以義務訴訟,須經訴願程序,此為訴願前置主義。作者現從事智慧財產審判職務,本於教學及實務之經驗,本諸國內、外學說、實務見解及審判經驗,為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並以例題之方

式,說明及分析法律之原則,使實務與理論相互印證,將智慧財產行政與程序救濟轉化成實用之學。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行政調解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院調解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郭法伶 這樣論述:

勞資爭議,包括勞資雙方間有關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爭議,其解決途徑,與一般民事紛爭解決途徑雷同,約可粗略分為訴訟上與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二大類。近年來,「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被認為具有調和傳統社會觀念與現代法律之功能,在我國已實施多年,使用最廣泛的方式即是勞資爭議調解,對我國勞資爭議案件的處理已達到一定的成效。獨任調解人法制化後,勞動部透過訓練及認證建立其專業性,以強化民間中介團體在處理勞資爭議之功能,本機制之運作如能有效解決勞資間之紛爭,獲得勞資雙方之信任,亦可改為由勞工自行向經認許之中介團體提出申請,使其與地方主管

機關同為受理勞資爭議調解之機構。未來有關勞資爭議之調處機構,本文建議得成立獨立於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機構,專責處理勞資爭議,此亦為未來可發展方向。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勞動事件法,勞動調解是否導致行政調解之功能萎縮?行政機關仍是站在第一線接觸民眾,優點是程序簡便且免收任何費用,加上搭配勞動檢查措施,行政調解對於勞資雙方仍是較為便利的選擇。對於案情較為簡單且金額不大的爭議案件,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以獨任調解人的方式進行則是較便捷的途徑,此類案件如果全部申請勞動調解,恐怕法院的案件量會相當大。勞動調解上路後對於行政調解的建議包括:行政調解的申請書內容可再強化、提升撰寫行政調解記錄之品質以及行政

調解委員的專業素養及訓練可再加強。此外,勞資爭議行政調解的性質是私法自治、著重於勞資雙方合意而無強制力,在法制上似也無從以強制方式進行。相較於司法院的勞動調解採調解先行主義,且調解與審判為同一法官,由同一個法官以調解程序中所呈現之事實、證據為基礎續行訴訟,可提升一審的訴訟效率。亦可從法官在調解中所表現出來的態度來預估是否上訴二審的勝率。會間接提高當事人協商的意願。調解與審判為同一法官,應有助於迅速解決勞資爭議。

繼承者們:共有土地繼承者們分合疑難鬆綁術

為了解決法院調解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郭睦萱 這樣論述:

  阿公沒交代清楚的事   公同共有-針對不動產   分割遺產之訴   法定繼承人   代筆遺囑   特留分   我的多數決算盤   共有土地之出售(§34-1)   不動產買賣契約-出售共有物   土地法§34-1之書面通知-出售共有物   提存價金-出售共有物   某共有人失蹤-設置財產管理人   真的談不攏,斷開關係!   共有物之分割-權利分割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分割方案-分割共有物之訴   價金找補-分割共有物之訴   協議分割之調處   小動作一直來   強行過戶   切結不實   試水溫-為規避他共有人行使優購權   共有土地之設定地上權   不甘示弱!小,

不是我願意的   以大吃小   土地法§34-1條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自己的持分   假贈與-規避共有人之優購權   共有人處分其持分-交換   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針對出售全部共有物   蒙在鼓裡,最後一個知道的是我?   土地法§34-1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全部共有物   解除買賣契約-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請公證人辦理公證體驗-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假扣押-為規避多數決出售共有物   虛偽設定抵押-他共有人阻擾共有物出售 本書特色   這些共有土地的迷思,引爆手足戰爭   你的就是我的   共有人可以擅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   家產不落外姓、嫁出去的

女兒不能繼承?   只要多數贊成,共有人可以將土地賣出卻不告知少數?   我的還是我的   兄弟姊妹中我最孝順,父母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我一個人?   繼承了一筆公同共有土地,卻不知自己持分是多少?   建商來談購地,就是不想賣,他能拿我怎麼樣?   大家都在偷談的共有土地,   閃開,讓專業的來!   #不動產法律權威 #郭睦萱律師 #18年實務經驗做好做滿  

兩岸船員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之比較分析

為了解決法院調解申請書的問題,作者侯雨軒 這樣論述:

本文聚焦中國大陸和臺灣有關針對船員勞資爭議的相關法律法規,船員勞資爭議所需經歷的司法程序和處置路徑,以及爭議解決效果的探討。通過對大陸和臺灣船員權益維護的法律制度規定、司法程序及施行效果的比較分析,發現台灣注重勞資調解,由法院的勞動法庭安排同一法官主持調解直至受理訴訟,司法救濟迅速、有效;中國大陸注重勞動仲裁,但因有專業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直接受理船員勞資爭議無需經過勞動仲裁。建議未來台灣可考慮設立專門的海事法院,大陸則應加快制定船員法,有利於構建和諧的船員勞務關係,助力航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