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委員會 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調解 委員會 申請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洲富寫的 智慧財產行政程序與救濟:案例式(4版) 和高欽明的 共有土地處分實務與技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第二章調解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所有條文也說明:調解 之申請,應提出調解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 ... 第一項調解之相關處理程序、充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之遴聘條件與前項受託民間團體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賴恆盈所指導 郭法伶的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行政調解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調解 委員會 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資爭議、行政調解、調解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吳銀倫的 我國榮譽觀護人(成年觀護志願服務人力) 在社區處遇之定位與價值 -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榮譽觀護人、觀護人、觀護制度、志願服務、社區處遇的重點而找出了 調解 委員會 申請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調解聲請書(一般案件) - 羅東鎮公所則補充:調解 聲請書(一般案件). 下載表單附件下載檔. 下載檔清單[本連結會開啟新視窗請按滑鼠右鍵選擇檔案下載]. 調解聲請書. 本項目目前只提供作業流程說明,請參考本項業務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調解 委員會 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財產行政程序與救濟:案例式(4版)

為了解決調解 委員會 申請書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智慧財產行政爭訟制度有訴願程序與行政訴訟程序,智慧財產訴願之目的,係藉由智慧財產局與經濟部之行政自我控制,作為司法審查前之先行程序。依據訴願之決定內容,有撤銷訴願與課予義務訴願兩種類型。行政自我控制有不周詳處,須藉由法院對專利、商標及著作之行政行為作事後之審查,以司法審查之方式,確保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目的。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類型,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以義務訴訟及再審之訴。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以義務訴訟,須經訴願程序,此為訴願前置主義。作者現從事智慧財產審判職務,本於教學及實務之經驗,本諸國內、外學說、實務見解及審判經驗,為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並以例題之方

式,說明及分析法律之原則,使實務與理論相互印證,將智慧財產行政與程序救濟轉化成實用之學。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行政調解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調解 委員會 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郭法伶 這樣論述:

勞資爭議,包括勞資雙方間有關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爭議,其解決途徑,與一般民事紛爭解決途徑雷同,約可粗略分為訴訟上與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二大類。近年來,「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被認為具有調和傳統社會觀念與現代法律之功能,在我國已實施多年,使用最廣泛的方式即是勞資爭議調解,對我國勞資爭議案件的處理已達到一定的成效。獨任調解人法制化後,勞動部透過訓練及認證建立其專業性,以強化民間中介團體在處理勞資爭議之功能,本機制之運作如能有效解決勞資間之紛爭,獲得勞資雙方之信任,亦可改為由勞工自行向經認許之中介團體提出申請,使其與地方主管

機關同為受理勞資爭議調解之機構。未來有關勞資爭議之調處機構,本文建議得成立獨立於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機構,專責處理勞資爭議,此亦為未來可發展方向。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勞動事件法,勞動調解是否導致行政調解之功能萎縮?行政機關仍是站在第一線接觸民眾,優點是程序簡便且免收任何費用,加上搭配勞動檢查措施,行政調解對於勞資雙方仍是較為便利的選擇。對於案情較為簡單且金額不大的爭議案件,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以獨任調解人的方式進行則是較便捷的途徑,此類案件如果全部申請勞動調解,恐怕法院的案件量會相當大。勞動調解上路後對於行政調解的建議包括:行政調解的申請書內容可再強化、提升撰寫行政調解記錄之品質以及行政

調解委員的專業素養及訓練可再加強。此外,勞資爭議行政調解的性質是私法自治、著重於勞資雙方合意而無強制力,在法制上似也無從以強制方式進行。相較於司法院的勞動調解採調解先行主義,且調解與審判為同一法官,由同一個法官以調解程序中所呈現之事實、證據為基礎續行訴訟,可提升一審的訴訟效率。亦可從法官在調解中所表現出來的態度來預估是否上訴二審的勝率。會間接提高當事人協商的意願。調解與審判為同一法官,應有助於迅速解決勞資爭議。

共有土地處分實務與技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15版)

為了解決調解 委員會 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高欽明 這樣論述:

  共有土地,因所有權持分是數字上而非具體可見的,在管理、利用,甚至分割、買賣上,常因共有人意見不一而起糾紛,對簿公堂。土地法第34條之1是共有土地處分的重要依據,然在實務運作上卻時有爭議。   本書作者從事土地開發、登記業務多年,對於共有土地處分實務經驗熟稔、豐富,他將研究心得編撰成書,分成五大篇——總論、土地法第34條之1實務研討、實務操作、司法判決判例要旨、法律問題、行政解釋、附錄相關法規等,對於共有土地各類處分如何運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有詳盡的剖析,是有志於土地開發業務者、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最佳之參考書。  

我國榮譽觀護人(成年觀護志願服務人力) 在社區處遇之定位與價值 -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為例

為了解決調解 委員會 申請書的問題,作者吳銀倫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成年觀護志願工作者「榮譽觀護人」在我國社區處遇之定位與價值,並對榮譽觀護人制度提出建議。研究方法採文獻分析、焦點團體、深度訪談及研究者從事觀護工作多年經驗,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九位榮譽觀護人、觀護人、協進會理事長、受保護管束人為訪談對象進行研究。研究目的包含從現行榮譽觀護人制度運作、制度問題探討、榮譽觀護人在法律之地位評價、綜合相關問題,提出結論與建議。研究結果發現如下:「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為聘任管理榮譽觀護人之依據,其規定仍有不足處、榮譽觀護人甚重視現之頭銜若有變更應慎重、未訂定「榮譽觀護人倫理規範」以加強榮譽觀護人言行等規範、榮譽觀護人協助執行受保護管束案件而

有角色衝突、榮譽觀護人在我國法律上之定位為「行政助手」、社區處遇相關法規忽視「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存在功能價值。另外在參考美國「康乃狄克州法院支持服務處、青年導師」及日本「保護司」等他國作法,其應用志願服務人力協助社區處遇執行之方式,其中是否有我國可借鏡改善之處。最後本研究針對「榮譽觀護人制度面改革」、「觀護志願服務運用機構」及「榮譽觀護人」個人這三個方面,提出建議:一、制度面:1.訂定觀護專法,增訂「榮譽觀護人」專章。2.「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增訂遴選委員會之機制、訂定「品行端正」以外之其他要件、明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及全國聯合會」功能地位。3. 增訂榮譽觀護人及協進會補助制度。4. 建全

退場機制。5. 應訂定「榮譽觀護人倫理規範」。二、運用機構:1.擴大、多元聘用榮譽觀護人從嚴審查。2.重視榮譽觀護人教育訓練,以提昇執行保護管束的效能及工作經驗的傳承。3.落實退場機制。三、譽觀護人:1.加入協進會整合資源。2.應嚴格遵守志工倫理。關鍵字:榮譽觀護人、觀護人、觀護制度、志願服務、社區處遇